本报讯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日前发出通知,要求自1998年11月1日起,全国各地公安机关出境入管理部门在签发供赴港澳定居使用的《前往港澳通行证》和赴港澳探亲、旅游、从事商务等非公务活动使用的《往来港澳通行证》上加盖证件的签注收费章。这两种印章分别加盖在证件的内页和签注的下方,注明证件收费数额和签注收费数额,目前《往来港澳通行证》和《前往港澳通行证》收费为50元,一次签注为20元,二次签注为40元,多次签注为100元。此外公安机关还将给每位申请人出具收费收据。上述做法使持证人对证件费用和签注费用一目了然,将有利于群众对公安机关的收费情况进行监督。
据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有关负责人介绍,在出入境证件和签证上标明收费数额是一个国际通行的做法,能够保证申请人对出入境行政管理部门的收费行为进行有效的监督。该局希望通过这一措施,使每个去港澳的内地居民都知道自己申办赴港澳证件应交纳的费用数额,在遇到不公正收费时可及时反映,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如申请人发现公安机关收费与证件上收费章的数额不符,即可向其上级公安机关举报。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的赴港澳证件收费监督电话是65203319,65203326。
这位负责人还强调,公安出入境管理收费属国家批准的行政性收费项目,调整收费标准和收费项目必须经国家主管部门同意,地方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另设收费项目或超标准收费,违反国家规定自行颁布的有关出入境证照收费项目及标准一律无效,对多收费的单位要追究责任。